医生救死扶伤应当尽心竭力,患者也应当理解体谅医生的难处。
另一方面,还可以从设立跨区域法院或巡回法院的方式入手。某些情况可以例外,如在签订合同时就已明确选定了争议仲裁地点与审判地点的案件,以及实施标的金额较小的案件等等。
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制度的最大弊病在于司法不独立。法院、检察院在人、财、物各方面受制于地方党政官员,其司法行为也不可避免受制于党政官员,司法公正不能不大打折扣。由于跨省市自治区案件日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量太大,因而有必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区域分院。人们在敬仰宋代包公的同时,企盼有更多的现代包公出现,但却不知,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包公比古代包公难当五要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三要改革法官招录制度。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任何一个案件经过二次审理后即应获得终局的效力。然而,这一决断几乎在一开始就遭遇到激烈争议和批评,且在实际执法中遭遇最为激烈的抵抗,同时也成为执法权力寻租腐败的重灾区。
甚至发生在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都有着步此后尘的痕迹。西方人由此开始了其公共性建构的千年旅程,不断为个体离家出走提供哲学依据和社会制度保障,基督教与宪政国家均为该种思路下的具体设计。这是近些年我所见的关于中国家哲学的最好论述。如同中国的公天下理想一样,柏拉图的理想是公城邦。
乡愁是必要的,是对既往经验的深情记忆与回望。儒家完全不认为家是私欲的载体,而是与国、天下等构成训育个体焕发君子人格的积极社会建制。
儒家具有饱满的家学,但在国家哲学与国家理论上一直存在结构性欠缺,这也是为什么只有侧重国家理性的法家才能够结束春秋战国之乱世的根由。(本文原载《新产经》2013年第12期,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计划生育 。法家之国家哲学被福山奉为人类政治史上建设有能力国家的典范。西方人对家的偏见也许可以追溯到柏拉图。
儒家则做出了完全不同于西方人的思想选择。柏拉图从其政治经验出发洞察到家主要是一种私性存在,其自然趋势是不断放大个体的私欲。面对国家主义,自由主义与儒家成了盟友。不过,这种社会性定位又是区别于西方公民社会的,是以家庭为基础的扩展型社会秩序,由此使儒家在当代恰当地负担起文明教化与社会治理的责任。
以君子修养程度为限,最基本的公共性实践在家,其次可及国,再次可及天下。有学者提出社会儒学之定位,将儒家之当代存在定位于个体和国家之间,则恰恰应合了儒家同时抗衡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双重偏颇的使命。
这是极其有益的思想动向,表明中国学人在历经西方思想洗礼之后已逐步具备自主思考的品性与理论创造的冲动。在民族复兴与现代化的背景下,心性儒学立意太低,是花果飘零之时的最小化保守姿态,而政治儒学甚至宪政儒学立意太高,可能冲决中国政治现代化的民主法治正途与个体自由取向。
这一决断延续了中国20世纪的社会革命思维与激进主义行动逻辑。而柏拉图的城邦则过于理性,其公共保育所制度全面替代了家庭保育功能,而且对缺陷儿和手艺人存在非人道与不公正的安排,其公共性建构只覆盖优秀的护卫者,其城邦等级制理性但不温暖。在背家而行的强大价值支撑下,西方人出现了无法回家的道德困境,堕胎、同性恋等关键性的社会命题被以权利语法讨论着,其不可避免地朝着自由化方向扩展。在西方人看来,家是不能作为公共性之原子单位的,因此必须将个体从家庭束缚中解放出来,以个体直接面对上帝或主权国家的方式建构公共体系与公共理性。君子之德可以是不饱满的,但却都是可以实践的。儒家对人满怀温情,不抛弃,不放弃。
然而,人权意义上的生育自由未必导向家的重建,因为自由主义逻辑在反对国家干预生育自由的同时也与国家主义分享了对家的否定,这里的自由从来都只是个体的自由(比如堕胎就是严格的个体自由),而不是家庭的自由。可想而知,在国家放开生育管制之后,自由主义与家的重建之间的张力必然会逐渐凸显。
而近些年快速推展的新型城镇化则以非常粗暴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进一步深入农村内部,在不计任何文化与社会代价的条件下单纯追求城镇化的表面经济指标。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就是要以符合本民族政治传统与现代性经验的方式建立现代的民主法治框架,以结构性替换古典中国政治的法家之维。
百年激荡之于中国千年文明,实在只可补益而不可颠覆。这里,西方的城邦哲学与中国的家哲学并形成了某种对峙,而中国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城邦化,不断地从价值论证和制度安排上贬低家庭并抬升个人,同时经由被解放的个人而直接支撑主权国家。
有别于海外新儒家的内圣取向,近十年来兴起的大陆新儒家有着强烈的外王情结,将儒家复兴寄托于国而非家。无论在文化与社会代价上如何沉重,中国的革命与改革精英们一致认为:家是革命与改革的障碍,是封建落后思想的寄生地,而离家出走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为经济与政治现代化准备必要的精神与社会条件。因此,儒家尽管区分了君子和小人,却没有在制度上放弃任何一个人参与君子实践的权利与机会。当代中国存在两种政治乡愁:一是对三代之治或董仲舒式的儒家国家的历史悲情,以文明名义自我尊崇,而常常拒绝或大大削弱了理性反思与对话的意愿和能力。
由此,家哲学与家的重建便寻找到了真正合宜的归宿5、第二阶段(b):如在第一阶段产生的参选人超过五人,则在第二阶段,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一人一票方式就参选人名单进行投票,任何参选人如果是得票最高的五位参选人之一,并获得不低于提名委员会八分之一成员的票数,便可成为特首普选的正式候选人。
原文发表于《明报》 陈弘毅,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可供社会讨论的一个特首普选方案(根据李飞先生在11月22日发言时提出的基本原则及原李柱铭方案和其他社会人士提出的方案综合而成)。
如中央在三个月内仍未作出任命,香港须重新启动整个特首普选程序(包括提名等程序)(这里主要参考的是方志恒先生的守尾门方案)。路是人走出来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从今天、从你阅读这份报纸的当下开始。
这便是一种理性、务实的态度。4、第二阶段(a):如在第一阶段产生的参选人不超过五人,则在第二阶段,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一人一票方式就参选人名单进行投票,任何参选人如获得不低于提名委员会八分之一成员的票数,便可成为特首普选的正式候选人。进入 陈弘毅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特首普选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少伟大的政治家秉承一种大爱的精神,为了芸芸众生的福祉而去尽量实践这种可能的艺术,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6、全民投票:在全民投票的普选阶段,采用(汤家骅先生提出的)排序复选制,即每位选民可选择投票给一个候选人还是投票支持超过一个候选人并表示其优先次序。如某子界别的选民人数特别众多,其在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予增加。
我十分担心,如果这样的情况持续下去,泛民和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建制派没有任何关于未来普选特首的制度框架的最低程度的共识或共同语言,因此不能进行任何对话和谈判,结果很可能是各方自说自话、各走极端,最后政府提出的方案(因拿不到三分之二的票的支持)被立法会否决,政制被迫原地踏步。特区政府即将开展政改的咨询,目前的政治情况似乎是,泛民仍坚持公民提名,并对由四大界别组成提名委员会和机构提名有很大的抗拒。
3、第一阶段:在上述第一阶段,任何符合(基本法第44条及《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的)特首参选资格的人士,如获得提名委员会八分之一成员的联合推荐,便可成为参选人,从而进入第二阶段。相信香港市民都会同意,这将是最坏的、各方均是输家(除了不想香港实现普选的人之外)的情况。